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刷卡營業收入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代收刷卡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0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