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第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代工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工費用,惟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代工合約書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意旨,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合意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