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