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資鎰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金員
- 被告
- 人
- 被告
- 洪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