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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告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敦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被告
岳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猛良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貳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至同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插頭端子、YUKO橫送上模切刀、CT1800鉚線機、法國插頭、187型端子(母)、插座端子、YUKO橫送上模壓刀、YUKO橫送下模壓刀數批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085,229元未為給付,扣除戴回機台315,000元,被告尚積欠貨款770,229元,又被告為給付部分貨款,交付發票日為108年1月10日、票面金額216,773元,及發票日為108年2月10日、票面金額399,368元之支票2張予原告,惟經原告提示請求付款卻遭退票,原告曾多次催請被告出面處理,被告拒絕並避匿不見。為此,爰依買賣關係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770,229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為認諾,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主張,業經被告為認諾,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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