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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抗告人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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