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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被告
立重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主營業所雖在臺南市,惟原告表示其出貨地點均在高雄市仁武區,並聲請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與原告所提請款單、出貨單影本相符,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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