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
- 原告
-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榕
- 被告
- 立重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主營業所雖在臺南市,惟原告表示其出貨地點均在高雄市仁武區,並聲請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與原告所提請款單、出貨單影本相符,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