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 原告
- 張維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8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8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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