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張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80元,尚 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