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62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