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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被告
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被告
林易昌即林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1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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