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 上訴人
- 領頭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俞昌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王順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王順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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