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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岳怡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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