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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3號

原告
和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魏阿香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5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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