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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利宏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恢

上列上訴人因與宗和鋼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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