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亭棣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一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