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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 原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一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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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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