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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一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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