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妙英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黃玉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1437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0萬143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1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