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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妙英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黃玉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1437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0萬143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1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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