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謝明志即友呈工程行 謝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義成於民國107年8月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 書,保證被告謝明志即友呈工程行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以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謝明志連帶負全部清 償責任。而被告謝明志於107年8月9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 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13日起至109年8月13日止。約定 利息採本行指數型房貸牌告利率加碼4.54%機動計算(現為 5.6%)。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 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 。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謝明志僅繳息至108年2月12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前開借款已屆清償期,經原告屢次催討,尚積欠本金760,37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又被告謝義成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臺幣放款利率查詢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頁至第1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被告謝明志向原告借貸前開金額,而未依約還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謝 義成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 (新臺幣) ├────┬────┼────┬────┼──────────┤ │ │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 │ │760,373元 │自108年2│ 5.6% │自108年3│0.56% │項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月13日起│ │月14日起│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至清償日│ │至108年9│ │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 │ │ │止 │ │月13日止│ │。 │ │ │ │ ├────┼────┤ │ │ │ │ │自108年9│1.12% │ │ │ │ │ │月14日起│ │ │ │ │ │ │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