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 訴 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 16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