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 原告
- 梁健樂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 被告
- 朱儀瑾
- 訴訟代理人
- 朱建帆
- 被告
-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榮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