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梁健樂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朱儀瑾 訴訟代理人 朱建帆 被 告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街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