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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告
梁健樂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告
朱儀瑾
訴訟代理人
朱建帆
被告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告
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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