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 原 告
- 永心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賴碧蘭
- 被 告
-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