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被   告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