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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告
羅月齊
被告
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萬分之三八,及同段32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所載之土地及建物,關於移轉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為原告羅月齊所有,嗣民國108年8月13日當庭更正聲明為:應將坐落臺中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8/20000及同段32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係將其請求內容具體及明確化,乃補正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6月2日離婚時,協議離婚條件第一條,被告應將臺中房屋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25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均歸予女方即原告所有,爰依協議書請求。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8/20000及同段32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二、被告則以,兩造93年6月12日簽離婚協議書後,仍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地,並共同經營佳香味胡椒餅,期間所有收入皆由原告收取,扶養孩子、並已付清房貸。兩造並未約定拆帳情事,依每月平均淨利約4萬元,至今已進帳720萬元整,如各取得1/2,原告也應給付被告360萬元。如房屋移轉於原告,又未取得任何補償,被告瞬間陷入身無分文,又無居住的地方,情何以堪。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6月2日協議離婚時,協議由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歸於原告所有乙節,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0頁),並為被告所不爭。依據離婚協議書第二條記載:「台中房屋及房貸歸如方所有」,又系爭土地及房屋,兩造於86年10月9日以買賣原因登記時,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乙情,亦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可參,是以原告依據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應屬有據。

㈡、被告雖辯稱:兩造離婚後仍共同居住,並共同經營胡椒餅,收入均由原告收取,扶養孩子,並付清貸款,經營期間,每月淨利4萬元,迄今應進帳720萬元,原告應付被告360萬元等語,而為原告所否認。本件離婚協議書並未以原告應支付一半盈收予被告做為條件,況且被告亦未舉證原告確有上開進帳盈收之事實,其徒言要求原告應給付其360萬元云云,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8/20000及同段32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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