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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告
李瑛峻
被告
林湯駿即林吾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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