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智得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又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其法人董事即被告星智得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原告為訴訟,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董事長陳彥佑(為富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認定陳 彥佑、富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間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8年12月5日起不存在),其程式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