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高鳳苹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蔡丁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紀雅芬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被   告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86,6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皇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皇津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8日邀同被告高鳳苹、蔡丁耀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 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等為憑,向原告借款,其中約定本票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8日起至107年9月8日止,按月付息,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及不依約付息時,所有借款即時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應自逾期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被告皇津公司於所簽發之面額100萬元本票,已於107年9 月8日屆期未依約清償,經原告於107年9月28日向被告寄 發催告書,被告迄未清償該筆欠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皇津公司公司尚欠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被告皇津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高鳳苹、蔡丁耀依法對原告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86,6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亦為民法第739條所明定。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四、原告上開主張被告皇津公司於106年9月8日,邀同被告高鳳 苹、蔡丁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且自107年9月8日 起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催告書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備註 │ │ │ (新台幣) │ │ │ │ │ ├──┼──────┼─────┼───┼───────────┼─────┤ │ │157,338元 │自107年10 │ │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本票 │ │ │ │月5日起至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1 │ │清償日止 │ │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629,353元 │自107年10 │3.5% │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本票 │ │ │ │月5日起至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2 │ │清償日止 │ │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