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王東隆 被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陳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業已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在卷可稽,先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德暘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德暘公司)、陳盈吉、陳薇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暘公司邀同被告陳盈吉、陳薇安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民國(下同)10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103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利率按原告指標利率加計1.636%計算,嗣隨原告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利率為2.726%)、②於 104年7月3日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104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3日止,利率按原告指標利率加計1.636%計算,嗣隨原 告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利率為2.965%)。並皆約定 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且約定若有逾期交付本息時,其借款視同到期,且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德暘公司於108年4月24日起陸續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定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經原告於108年5月27日向被告等催告還款,尚有本金105萬9386元未清償。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德暘公司、陳盈吉、陳薇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書及回執、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放款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及被告德暘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陳盈吉、陳薇安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前開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德暘公司等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足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本件被告德暘公司、陳盈吉、陳薇安分別為上開借款之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被告德暘公司復未依約清償,則依兩造間上開約定書之約定,其前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陳盈吉、陳薇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 │編號│原債權本金(│債權本金(新│ 計 息 期 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在6 │ │ │新臺幣/元) │臺幣/元)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 │ 1 │ 1,400,000 │ 197,939 │自10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2.726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 │ │ │ │ 2 │ 600,000 │ 84,629 │ │ │ │ ├──┼──────┼──────┼────────────┼───┼──────────────┤ │ 3 │ 2,100,000 │ 554,592 │自10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 │2.965 │自108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止 │ │ │ ├──┼──────┼──────┼────────────┼───┼──────────────┤ │ 4 │ 900,000 │ 222,226 │自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 │2.965 │自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止 │ │ │ ├──┴──────┼──────┼────────────┴───┴──────────────┤ │ 合計 │ 1,059,38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