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起重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羅建謀即宏昌吊車起重行 被 告 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偉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吊車起重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