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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訴人
臺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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