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