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上 訴 人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20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3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