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 上訴人
-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20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73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