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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林景河

  • 上訴人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上 訴 人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20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3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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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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