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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李蓓

  • 當事人
    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睿丞人文事業有限公司陳奇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麒 上 訴 人 睿丞人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麒 上 訴 人 陳奇龍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黃瑞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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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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