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 原告
- 周曼俐
- 被告
-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80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