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周曼俐 被 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80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