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被告
-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 被告
- 人
- 被告
- 胡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