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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依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

字第2098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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