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依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
字第2098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
字第2098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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