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柔、楊惠婷因108 年度訴字第2098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