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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柔、楊惠婷因108 年度訴字第2098號給付

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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