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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3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3號

上訴人
許桂穎
被上訴人
陳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1月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