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61號
- 原告
- 歐忠倫
- 訴訟代理人
- 趙仕傑律師
- 被告
- 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登記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 亦有明定。經查,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2 日由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701126970號函廢止登記(見本院卷第157 頁),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於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60 號選派邢建緯律師為被告清算人(見本院卷第153 頁正反面)後,其清算程序目前仍未完結,業經清算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67 頁)。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乃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後述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時表示不爭執,惟其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致系爭抵押權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原告於88年9 月19日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於88年11月3 日登記為所有權人。雙方約定價款新臺幣(下同)638 萬元,惟因原告資金不足100 萬元,故另由被告無息貸款100 萬元給原告(下稱系爭借款),並約定原告自交屋日即88年11月9 日次月起,分24個月無息償還,第1 至20個月,每月償還4 萬2,000 元,第21至24個月,每月償還4 萬元,復於系爭房地就系爭借款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20 萬元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已依約按期清償系爭借款完畢,系爭抵押權已無任何擔保債權存在,應歸於消滅,然被告卻遲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此,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依照本院100 年間選派清算人時所提供被告訴訟案件資料顯示,被告當時並未對原告提起任何訴訟,可見原告已清償系爭借款,被告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示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其願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83 頁),核屬認諾。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固有明定。惟判命塗銷抵押權登記,性質上屬於命債務人為塗銷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故本件無庸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種類│設定權利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登記日期 │登記字號 │ ├──┼────────┼────┼──────┼───────┼──────┼────────┤ │1 │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抵押權 │10000分之109│本金最高限額 │88年11月16日│空白字第524860號│ │ │段57地號土地(權│ │ │120 萬元 │ │ │ │ │利範圍10000 分之│ │ │ │ │ │ │ │109 ) │ │ │ │ │ │ ├──┼────────┼────┼──────┼───────┼──────┼────────┤ │2 │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抵押權 │全部 │本金最高限額 │88年11月16日│空白字第524860號│ │ │段555 建號(權利│ │ │120 萬元 │ │ │ │ │範圍全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