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嘉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 訴 人 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偉民即長橋不銹鋼建材行因108年度訴字217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