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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0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0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柏諭
被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判決主文關於違約金之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千計付違約金」,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第三頁第七行所載「本件被告崑聖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裁定准許假扣押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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