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男
- 被告
-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柏諭
- 被告
-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判決主文關於違約金之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千計付違約金」,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第三頁第七行所載「本件被告崑聖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裁定准許假扣押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