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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上訴人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被上訴人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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