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
- 上訴人
-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賴有忠
- 被上訴人
-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