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反訴 原告 蔡宜軒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潮星州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3,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