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芳祚(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綉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林绣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綉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