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亦翔自主更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8,170 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