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