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
- 原告
- 蕭聖謀
- 被告
- 吉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8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