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告 蕭聖謀 被 告 吉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865元,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