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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反訴原告
震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反訴被告
林正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正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減縮反訴聲明暨撤回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322 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5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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