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 上訴人
- 震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3,3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又反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1,459,5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