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
- 上訴人
-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健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2 人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000 元(見本院卷二第8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本訴部分)
,及上訴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另再向本院繳納8,100 元
(反訴部分),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