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李婉瑄環球美食有限公司王士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李婉瑄 被   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博鴻 被   告 王士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士謙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協議書第8條約定, :「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協議書為證(本院卷第17至19頁),堪認兩造就原告依據上開約定書起訴時,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返還借款事件,復非屬專屬管轄或有排除合意管轄之情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環球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某茶店與原告簽署還款協議書,並邀被告王士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被告環球公司負責人童博鴻於107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16日按期還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即失去聯絡,原告乃請求被告王士謙履行協議清償剩下款項,惟被告王士謙於107年12月17日還款7千元後,即拒不履行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總計尚欠563,000元 未清償。為此,依協議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563,000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563,00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士謙部分:被告王士謙退伍後於105年7月15日加入被告環球公司,公司期下品牌有Yes58義大利麵、劍客拉麵、 比臉大雞排,被告王士謙並擔任比臉大雞排加盟助理一職。因工作順利上手,被告環球公司負責人童博鴻並升被告王士謙為加盟事業部經理,並將比臉大雞排加盟推廣業務交由被告王士謙推動。之後被告王士謙邀親朋好友投資比臉大雞排直營門市,因每月均有固定獲利,因此原告亦同意投資50萬元於比臉大雞排-大雅店。惟被告環球公司竟於107年4月15日跳票,事後被告環球公司負責人童博鴻避不見面,被告王士謙等多人投入的血汗錢全不見了,求償無門。被告王士謙曾答應原告如果有要到錢會將其投資款退還,但童博鴻一直不處理此事,開給被告王士謙的支票也跳票,對此被告王士謙也感到無奈。本件原告一開始是投資,後來被告環球公司出狀況,原告就轉換成借貸,是借錢給原告環球公司,被告王士謙擔任保證人。此次投資失敗,被告王士謙也是受害者,對原告主張金額沒有意見,雖有想還錢,但現在沒有工作。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環球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 17-1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環球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 被告王士謙雖以上情抗辯,惟其亦自承所保證之借貸債務未清償,且對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其上揭抗辯內容不影響本院對事實之認定,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意旨)。本件被告環球公司 於上揭時間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嗣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563,000 元,而被告王士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63,000元,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6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與被告王士謙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綉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