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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 當事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 訴 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恩揚、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聲明第3 至4 項,屬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合計應繳第二審上訴費1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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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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