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

上訴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被上訴人
楊恩揚

      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