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2號 原 告 朱華棟 朱桂慧 朱純頤 被 告 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查,本件原告 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原告董事及監察人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兩者間相互競合,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各核定為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擇一高者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珍